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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岸制裡面的學問就多了,載澤意圖改良的針對性也主要是針對引岸制。
在引岸體制下,鹽商所運載的食鹽到達制定鹽岸(限定銷售場所)後,或者批發給當地商販經銷,或直接開設店鋪零售給個人。這些鹽商形象地被叫作運商,或引商。勢力大的,一個鹽商擁有數個鹽岸。勢力小的,有可能幾個鹽商合起來擁有一個鹽岸。認引多者又稱總商,認引少者謂之散商,但無論勢大勢小,鹽商都是當地商界的頭麵人物,擁有不可小覷地運動能量。
按照規定。這些商人持有的引票可以世代相傳,成為一種可繼承的特權。雖然按照最初的法律,引票不準私下輾轉售賣,但由於引票背後所蘊藏巨大的壟斷利益,使得引票逐漸演化成為一種有價證券。相沿既久,抵押轉售已成了習慣。
甚至很多運商自己並不直接經營,而將引權租給他人辦理,從中進行資本盤剝。按照是否擁有屬於自己的引票來區別,那些佔有鹽岸者被稱為業商或寓商,而那些租用他人引票進行經營的稱為租商。
由於食鹽銷售的高額利潤回報。引票地價格越來越高。很多運商本人並不參與直接經營,只靠著引票的邊際效用所帶來金錢而發財。光緒年間。兩淮之處有&ldo;一票萬金&rdo;之稱呼,那張小小的,原本根本不值什麼錢的紙片帶來的效用超過同樣投資價值的10倍,讓人何樂而不為?
更有甚者,有人居然還以引票為抵押,向外國銀行借入大宗款項。這種制度積弊重重,但因為朝廷為了鹽稅徵收地方表與可靠,並可以隨時以各種名目向這些商人索取大量額外的費用。在全國多數地區維持這種制度是由於收稅便利,有可靠的保證而繼續存在的。
由於銷鹽有岸,行鹽有引,鹽商的銷售渠道和銷售市場得到了充分保障,他人休想染指鹽的運銷,即便有也被官府和鹽商視為眼中釘肉中刺而拼命予以拔出,販賣私鹽在《大清律令》當中是比販賣毒品還要嚴重、惡劣的罪行。
在壟斷體制的保證下,鹽商享有著充分的獨佔地位,無他人競銷之虞。食鹽運到岸上後,不法商人或者摻砂摻土,或者減秤抬價出售而發家致富;鹽務官吏視之為唐僧肉而分一杯羹,索賄受賄,上下其手,不管再窮的省,鹽運使都是肥缺。而廣大民眾即便肯出高價,也只能吃到質量低劣地苦惡之鹽。
有些邊遠地區由於交通不便,運輸成本高、風險大,同樣分量地鹽所能獲取的利潤就少,在這樣地情況下,鹽商巨頭就對行銷邊遠地區很不熱心,經常造成偏僻地區食鹽供應的中斷,由於食鹽是人體必需品,升斗小民為了一、二斤鹽,說不定要費上好幾天的功夫排隊購買‐‐其情形與中石油等控制燃料銷售何其相似。
鑑於這種種弊端,載澤一上來就放出風聲,主張全面實行奉天省體制,允許商民就場完稅後自由販賣食鹽。但這樣一來,財政部必將廢除鹽商們費盡千辛萬苦才弄來的引票,他們安得不懼?
是故,長蘆鹽商聽說載澤等抵達天津後,便在張鎮芳的帶領下組成了龐大的團體前去拜見,名義上是為鹽政改良考察團接風洗塵,實際上試圖前去遊說載澤放棄這個方案,他們所持有的理由便是‐‐各家鹽商已經為手中的引票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怎麼能說廢就廢?
載澤的態度很強硬:&ldo;為什麼不能廢止?朝廷與戶部當時下發引票之時明確說過不準私下轉讓,你們私下轉讓朝廷不來追究已經作罷,非要把原本無甚價值的引票炒到萬兩、幾十萬兩銀子一引,只能說你們利令智昏……&rdo;
這個理由冠冕堂皇,眾鹽商從大義上講根本無從辯駁。眼看那些飯桶還要出口辯駁,張鎮芳唯恐局面搞僵,立即打著圓場說道:&l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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