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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民族畋域,不僅指消除滿漢畋域,同樣也要消除蒙漢畋域、藏漢畋域、滿蒙畋域等因素。
以維新三年九月初九頒布《蒙古八旗制度籌劃上諭》為標誌,滿蒙300年來的特殊紐帶和政治聯姻關係宣告在形式上予以消滅,帝國從此視蒙古各部與天下眾民一般。蒙古部落亦不必對朝廷承擔額外的義務。當然。作為既有歷史地傳承,蒙古、滿族與帝國朝廷的特殊聯絡不可能一併消逝。皇帝本人在當年就納了蒙古美女海琳為妃,冊封為儀妃,成為皇帝維新以來所納的第三名妃子。
為進一步穩定民族關係,加強邊疆向心力,接下來兩個月,皇帝接連頒布《回部綏靖籌劃上諭》與《藏部綏靖籌劃上諭》兩封詔書。朝廷改變了過去300年間對回部的仇視、敵視態度,第一次承認回部擁有與其他各民族相等的平權,願意授予回部在本民族聚居區域類似於蒙古的自治權,可以自行選定官吏,願意尊重伊斯蘭教在回部的傳教權,回部亦得到了三個國會代表的名額,一個為弼德院,另兩個為資政院,標誌著回部以正常地政治身份參與國家大事,不再負有200年來回部勢力稍盛便招來仇殺的包袱,亦不再有左宗棠徵回這樣的軍事規模。回部歷經數百年,透過竭力抗爭而不得的民族自主權力,不料竟在一夕之間便得到,皇帝的仁名遠遠歌頌。雖然一紙詔書很難將各民族間上百年的恩怨一朝化解,但有了正確地民族政策,民族糾紛與隔閡總有破冰的結局。
朝廷與西藏的關係因為涉及到中英關係,相對而言比較敏感。皇帝雖然著眼於恢復朝廷對西藏當局的傳統影響力,但英、印當局對西藏的滲透已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更何況,四川等藏邊區域本身並未安定,短時間內出臺強硬的軍事解決方案並無可行性,出臺進一步穩固、籠絡藏部的政策,減少在西藏強制推行新政的努力,以穩定大局的妥協適應於西藏當前地情況。當然,這只是皇帝不得已而為之地過渡政策。
隨著八旗制度的逐漸廢止,民族畋域地逐步消融,皇帝對原有的爵位制度亦進行了重大改良。
原本帝國爵位分為宗室爵和功臣爵兩種。宗室爵包括和碩親王、世子(親王嫡子)、多羅郡王、長子(郡王嫡子)、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一至三等鎮國將軍、一至三等輔國將軍、一至三等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共14級22等(輔國公之前八等稱入八分公,與之後的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等爵位不同)。而功臣世爵分為公、侯、伯、子、男、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九級27等。
根據維新三年十二月初九頒行的《大中華帝國爵位法》規定,帝國爵位不再區分宗室爵和功臣爵兩種,統一納入一個爵位體系,均稱帝國爵位,同時取消原有爵位與官員品秩掛鉤的制度。
新的爵位體系裡面,分成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一至三等)、侯(一至三等)、伯(一至三等)、子(一至三等)、男(一至三等)、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共13級,27級。
《爵位法》規定,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為皇室爵,無皇室血統者不得授予,原有宗室爵中的世子和長子兩級分別改授貝勒和貝子,皇帝之子從貝子開始授爵,鎮國公、輔國公對應為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對應為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候,一至三等鎮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伯、一至三等輔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子爵、一至三等奉國將軍對應一至三等男爵。
《爵位法》同時規定了爵位的繼承,區別為世襲罔替與非世襲罔替兩種,倘若是世襲罔替的爵位,那麼授予此爵位後,子孫後代繼承的仍然是這個爵位,級別不會發生動搖,倘若是非世襲罔替的爵位,則每過一代子孫所繼承的爵位就要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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