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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親貴雖然心中也有不平,但以載灃、載濤、善耆、溥偉等主要大佬贊同為突破口,剩餘的蝦米也掀不起風浪來,當然,這當中醇親王福晉瓜爾佳氏因為頗有先見之明,早與後關係密切。倒是樂見其成。
維新四年。在鞏固了朝廷大計與親貴事務之後,皇帝將改革地主要陣地轉向了地方。
鹹、同以來。因為仰仗地方鎮壓太平軍之亂,中樞對地方政權之掌控已漸露失控之狀,及至庚子國變時江南諸省出臺&ldo;東南互保&rdo;協定之後,朝廷之權威已落到墮無可墮的地步。新政以來,隨著李鴻章、劉坤一、袁世凱、張之洞等封疆大吏地陸續辭世,朝廷終於能騰出手來加以整頓。
特別是在各省軍權收歸國防部、各省諮議局建立之後,朝廷以地方議會制衡地方政權,以中央統轄破除地方擁兵自重危險之後,中樞與地方關係開始逐步逆轉,朝廷開始掌握了改革的主導權。
維新四年五月初五,以直隸地方政權改革為標誌,揭開了各省的相應政治架構改良過程。
直隸總督之名依然不變,但僅為本省民政最高長官,不負軍事責任;原有布政使、按察使改為本省民政次官,輔佐總督統轄民政各事,此三人稱為&tis;&tis;省行政主官,為一正兩副配置;主官以下,廢除各道,專設各廳,包括行政廳、內政廳、司法廳、財政廳、教育廳、民政廳、農林廳、工商廳等各廳,統攬本身某一部門管理權利,與中央各部對接。當然,外交、國防大權為中央統攬,地方無外交、國防兩廳,國防事宜全由各大軍區分配指揮,民政無權幹預,反過來,民政如何著手進行,國防亦不得插手。軍民分治,相互獨立。
在軍民分治之時,行政與立法、司法亦漸行分開,各省設高階法院,掌握本省司法審判大權;設高階檢察院,掌握本省檢察大權,司法如何行事,行政當局不得幹預,司法所需經費,由本省諮議局(預備立憲完成後由省議會)議定,亦不容更改;在人事任免上,司法各官任命權利由上級機關與本級議會共同掌握行使,行政當局亦不可幹預。
行政與司法的截然分開,實為中國3000餘年政治實踐之破天荒第一次,雖然起落頻繁、風波不停,但這個權力格局大體亦堅持了下來,行政當局背後有司法、立法兩大權力監督,再也不能恣意妄為。
各省地方政權堅持省-府-縣三級管理體系,一省轄有若干府,一府轄有若干縣,當為照顧現實,同時也為方便管理起見,在特別重要之地依然設立州一級,稱之為省直轄州,小省不超過2個,大省不超過4個,州行政長官品秩低於府、高於縣。
省廳以下,各府、各州、各縣的行政長官稱之為知府、知州、知縣,掌握本地區民政事宜,另設次官兩名,協助長官掌握行政,統稱地方行政主官,主官以下仿省廳樣式設立各局,上與各廳對接,基層各局銜接。至此,從上往下都理順了管理體制,不復架屋迭床之累贅感。
按照最新的官員品秩,各省總督作為本省最高行政長官,與中央各部侍郎同銜,俱為從一品;布政使等作為本省行政次官,為從二品;各廳廳長為正三品,各廳副廳長為從三品;各府知府為正四品,省廳各處處長為從四品;各州知州為正五品,各府局局長為從五品;省廳處下各辦主任為正六品,各州局局長為從六品;各縣知縣為正七品,府局各科科長為從七品;各縣局局長為正八品,州局各科科長為從八品;縣局各科科長為正九品,副科長則為從九品……從九品以外俱為普通官吏。但官與吏之間並未有涇渭分明的界限,透過文官考試地年輕人除個別直接授予官職外,其餘均需從普通職吏開始做起,逐步升遷。
地方機構改革的好處主要有二,其一是扁平化管理,透過分設各廳局,原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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