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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民族根深蒂固的不足,要想憑藉遠見卓識加以彌補,其代價亦遠非人可知。而且,更令人痛苦的是,有時候上位者明明知道採用何種方式是最適宜的,偏偏因為反對力量的強大而失之交臂,戌戌年的舊事就是如此令人扼腕嘆息。

是故,每一樣大政的頒行,林廣宇都需親自過目,甚至對各省議局議事廳的建築也提出統一要求:&ldo;其新建議事大廳宜仿各國議院模式採用圓式,以會廳中入,能彼此共見互聞為主,所有議長席、演說臺、速記席暨列於上層之旁聽等,皆須預備,其改造者,亦應仿此辦理。&rdo;表面上看似乎是對建築提出規劃,實際卻是在培養一個平等討論、參政議政的環境,不依託與這樣的場所,憲政氛圍便難以達到。

從春至夏,林廣宇一直與徐世昌、梁啟超和楊度就《欽定議局章程》反覆斟酌,甚至達到字字計較的地步,同期爆發的諸多大事、要案,外面看風高浪急,但他最重視、最緊張的還是議局一事。

從形式上造就議局易,在實質上造就憲政機關難。這難與易不但檢驗著朝廷立憲的真假,更決定著改良方向的進退。原本慈禧等人所屬意的議局方案是假立憲,是千方百計將議局點綴成民意代表機關,實質為督撫控制機關的舉動。為掩人耳目的行為,他們在《章程》中埋下不少伏筆。為破除這些伏筆,林廣宇大刀闊斧進行了刪革。

比如議局宗旨在於&ldo;遵命旨為各省採輿論之地,指陳、質疑各省利弊,籌計地方治安。&rdo;所謂&ldo;指陳、質疑利弊&rdo;,是指擁有議政權,所謂&ldo;籌計地方治安&rdo;,指標對本省預決算、稅法等公務事項進行討論,但又明文規定&ldo;議局議定可行事需呈候督撫方可實行,採納與否,憑諸督撫&rdo;‐‐議員們辛辛苦苦論了半天,督撫大人一句不採納就全完了。修正的《章程》便明確規定:&ldo;如議局與督撫意見不一致,則由議局將全案諮送資政院以待決定,資政院不能決議者,陳請聖裁。&rdo;

又如,草案中督撫對議局的監督權有專門規定,&ldo;如議局議事逾許可權不受勸告者,督撫可責其停會,若所決事件有輕蔑朝廷或有害國家治安者,督撫可奏請解散&rdo;。修正後的《章程》規定,&ldo;若督撫對議局所議或所決事項有疑問者,可提請資政院審議,如其不能決議或對決議不滿,可提請聖裁,但不得干涉議局日常行事。&rdo;:衡,無論從哪一方面來說,都不應該也不允許議局控制在督撫手中。在這一方面,林廣宇下的功夫更深。

第二卷 席捲大江南北 第八十三章 煞費苦心

為憲政推行的執行與表徵機關,議局理應發揮制衡效,但作為國家機構的一分子而言,這種制衡、監督的權力需要充分保障才能發揮其積極作用。倘以空言塞責,只提供一句紙面上&ldo;議局擁有監督權力&rdo;的話語而不為行使這種監督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制度基礎,那這種權力註定只是自欺欺人的空話,也註定要淪為沒有實際用處的橡皮圖章。

作為穿越者,林廣宇見識了太多&ldo;人民群眾擁有最高監督權力&rdo;的空話和實行&ldo;黨內監督&rdo;的虛話,對僅僅落實於聖旨中的制衡權力絕不會感到滿意。

在憲政建設的最初階段,在國民素質遠達不到民主憲政的要求前,他無意嘗試更無意推進大眾民主。但議局作為&ldo;精英民主&rdo;的載體,作為與各省督撫相互制約的機構,作為預備立憲的典型代表,不給其提供實際權力和活動空間,顯然有悖於憲政宗旨。

沒有人是天生聖人,林廣宇同樣如此。作為小民,他自然渴望民主,巴不得民主的權力越多越好、越大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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