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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靜下心,繼續聆聽條文‐‐這是對君上大權的深化與細化:

第十條、皇帝依帝國國會之決議批准憲法與法律,命其頒布、修改及執行。

第十一條、皇帝召集帝國國會,其開會、閉會、休會及解散,皆由皇帝之命行之。

第十二條、帝國國會閉會期間,皇帝可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應於下次會期提交國會議決,若不得追認,則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

第十三條、皇帝有權發布敕令或使政府發布有關命令,但不得違反本憲法與法律。

第十四條、皇帝規定政府官制及官員俸祿。

第十五條、皇帝遵照法律程式任免文武官員,但本憲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者,須依其規定。

第十六條、皇帝規定帝國武裝力量之編制及常備兵額。

第十七條、皇帝代表帝國對外宣戰、媾和及締結各項條約,但經帝國國會明確議決反對者除外。

第十八條、皇帝宣告戒嚴。其程式及效力由專門法律規定之。

第十九條、皇帝代表帝國授與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二十條、皇帝代表帝國發布大赦令、特赦令。

第二十一條、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權的,由皇帝指定地人選監國,一旦妨礙皇帝行使權力的情形消失,則監國即告結束。

第二十二條、監國需以皇帝名義行使大權,有關責任亦以皇帝名義承受之。

一共二十二條,總算是把君上大權這一章給讀完了,會場中人鬆了一口氣。在御座上留意觀察的林廣宇本人也鬆了一口氣。

就當時國人之政治常識,多半是分不清楚何謂君主立憲、何謂立憲君主的。但比較一致的一件謂君主立憲有兩類,一類是英國式的君主立憲,或叫虛君式的立憲制度,國家地最高元首雖然是君主,但君主本人是不參與實際政治的,即便名義上代表國家發號施令所遵循地也是議會機關的決議‐‐徒具空名的形式而已。

另一類則日本式的君主立憲,或叫實君式的立憲制度。君主不僅擔當國家的最高元首,而且還參與國家政治,甚至於在多數場合還要以君主的意見為準則,這種君主立憲地國家就比較多了,除日本外,德國、俄國均在此列。當然,由於歷史傳承的不同,君主參與政治的方式與國家體制的實際運作也大有關係。

雖然有識之士在維新年間對帝國要採取何種君主立憲並未有學術性的探討。但基本的傾向性意見卻是一致的‐‐以日為師。就林廣宇本人而言,他也不願意做一個有名無實的蓋章機器,特別是他還有穿越優勢時,這種蓋章機器更是對國家和民族地犯罪。

所以,便有了總攬統治權的帝國憲法,有了在憲法制約、五權制衡下的有限君權。

看皇帝怔怔地有些出神。梁啟超以為皇帝是因為君權受到各種制約而感到惆悵,便勸道:&ldo;皇上,有了這22條君上大權作為保證,依然是&l;大權統於朝廷&r;的格局。&rdo;

林廣宇笑了,他知道梁啟超誤解了他的心情。

會場的氣氛本來很凝重而且極靜,但皇帝地笑聲卻透過話筒傳了出來,所有人都聽到了皇帝爽朗的聲音。

&ldo;諸位愛卿,有了這些條文,君上大權有法可依,帝國憲法便是有章可循。諸位盡可放心。&rdo;

這等於是在承諾皇帝將恪守帝國憲法。會場中整齊地響起了那片聲音:&ldo;皇上聖明。&rdo;

第二十三條開始便是第二章國家機構的內容,第一塊是帝國國會。梁啟超依據草案宣讀起來:

第二十三條、帝國國會以弼德院、資政院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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