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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旦議案進入了表決階段,那就完全只能看投票結果了,資政院透過還要弼德院表決。這個時候再想修改也來不及了,只能留待下一屆會議再次表決。
第三十二條、帝國國會於每年三月初一召開,以三個月為會期,若有必要,可以皇帝敕令延長之。
第三十三條、在國會會期外遇有突發需要,應以皇帝敕令召集臨時會議,會期由敕令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會開會、閉會、延長會期及休會均須兩院同時實行。
第三十五條、國會休會期間可由各代表團推舉部分議員留守組成留守會議處理日常性事務,兩院議長、副議長、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為留守會議當然成員。
第三十六條、當國會駁回有關議案或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為皇帝所不接受時。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國會。
第三十七條、國會被命解散時,應立即停會,然後依敕令重新選舉新議員,並須於解散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集。
第三十八條、當新國會仍然維持前議或再次對原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時,皇帝不得解散國會。
第一屆國會雖然在十月初一召開,但實際上這次開會因為是皇帝承諾維新二年召開國會而提前舉行地非常會。事實上。國家財政年度在此時並未結束,對政府一年來的工作也無從表決,對下一年度地財政預算案的籌劃亦基礎不足,而在三月初一召開會議就要方便的多。
由於國會會期通常只有3個月,除議決大量議案外,一年到頭的日常性工作是無法解決的,這就需要留守人員進行議院看守,以使得國會能在休會狀態下正常運作。林廣宇原本屬意由黨團代表留守,但鑑於議會黨團政治的不發達,這次憲法草案中沒有列入。而以各代表團作為留守人選的決定者。
作為五權制衡地最後決斷者。皇帝本人對五權之中彼此爭議有著最高及最終裁量權,當立法權與其他各權發生衝突且不可調和時。皇帝就可以發揮這種效用,體現最高價值。
第三十九條、國會可各自上奏皇帝。
第四十條、國會可各自接受臣民請願。
第四十一條、國會議員於院內討論時所發表之意見及其表決於院外不負責任。但議員本人透過演說、文章、或其他方法公佈其言論且觸犯法律時,應受追究。
第四十二條、國會議員除現行犯罪或犯有關於內亂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外,其餘因觸犯法律需逮捕者均需所在議院議決同意後方可執行,在國會休會期間逮捕議員的,須經留守會議議決同意。
這幾條卻是明文規定了國會議員的刑事豁免權,中國一貫號稱&ldo;皇子犯法與庶民同罪&rdo;,但對議員而言,由於其代表者數量眾多的民眾,對其加以逮捕自然要慎之又慎。刑事豁免權的賦予,其實就是司法與立法權力之間的制衡,免得司法濫用權力,透過人身囚禁來實現對立法權的幹擾。
當然。現行犯和顛覆罪因為情節嚴重、後果惡劣可以超過這一限制,否則這種保護又反過來變成立法權對司法權地壓制。
憲法條文雖然無一處提到各權制衡地問題,但字裡行間,處處都是制衡的命題。
國家機構的第二塊則是帝國政府。
第四十三條、帝國政府分帝國中央政府和帝國地方各級政府,由專門行政法規定之。
第四十四條、帝國責任內閣為帝國中央政府最高機構,服從皇帝旨意,對帝國中央政府負完全責任。
第四十五條、責任內閣成員統稱國務大臣。包括內閣總理大臣、內閣協理大臣和各部大臣。
第四十六條、內閣總理、協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由皇帝提交帝國國會議決後任命。
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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